荆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21日)下发关于《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该试行办法,10月1日起,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发生的基本费用可报销。
据记者了解,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累计在400元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大中小学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就医档次份额用在100元以上的有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100元以下由个人自付。年度做高支付费用为3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